| 越南政府关于《投标规定》的第88号通知 |
|
| 2003-11-04 16:33 |
越南政府关于《投标规定》的第88号通知
越南政府于1999年9月1日颁布关于《投标规定》的第88号通知,全文如下:
政 府
根据1992年9月30日《政府组织法》,按计划投资部、财政部、贸易部、建设部部长的提议,现通知如下:
第一条 随本通知颁布的《《投标规定》》取代随政府1996年7月16日第43号通知和1997年8月13日第93号通知颁布的《投标规定》。
第二条 本通知自签发之日起15天后生效。
第三条 计划投资部部长会同建设部部长、财政部部长、贸易部部长、越南国家银行行长及有关部、部门负责人,负责指导和检查随本通知颁布的《《投标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部长,部级机关、政府所属机关负责人,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国营总公司董事会及相关机构负责本通知的实施。
政府总理
潘文凯
投 标 规 定
随政府1999年9月1日第88号通知颁布的《《投标规定》》,旨在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的选择咨询、商品采购、建设安装和选择合作对象实施项目或部分项目的各项投标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投标目标、基础和程序
1. 投标工作的目标是在投标过程中体现竞争性、公平性和透明性,以选择合适的投标商,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
2. 在各招标项目的基础上进行投标工作。
3. 投标程序包括:投标准备、组织投标、投标评审、审定和审批、公布中标、商谈完善合同和签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
1. 《投标规定》适用于在越南组织和实施的各项投标活动。
2. 适用对象:
a) 按《投资建设管理规定》实施并规定须遵循《投标规定》的各投资项目。
b) 国营经济组织(国营企业)参与且法定资金、经营资金、或股份在30%以上的合资、合作经营或股份制项目。
c) 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援助资金并按签约双方规定实施的项目。条约草案中若有一些内容与本规定不符,则负责谈判签约机关须在条约签订前呈政府总理研究决定。
d) 须选择投资对象以实施的项目:
对国内投资项目,只适用于两家以上投标商参与同一项目;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两家以上投标商欲参加同一项目或政府总理要求须投标选择投资合作对象实施项目时,按本规定组织投标。
e) 国家机关、团体及国营企业投资采购用品、物资、装备设备和办公设施;武装力量投资采购普通用品和办公设施,由财政部按国家预算法,规定采购范围、采购价值和采购单位的责任和权限。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对象必须遵循《投标规定》,至于其他对象,则鼓励参照执行。
第三条 词语解释
1. 投标:选择符合招标方要求的投标商的整个过程。
2. 国内投标:只有国内投标商参与的投标。
3. 国际投标:国内外投标商参与的投标。
4. 审标:招标方对各投标标书进行研究、分析、评审及排名以选择中标商的过程。
5. 项目:实现某项工作的全部或部分、某一目标或要求的有关建议和意见的综合。项目包括投资项目和无投资性质项目。
6. A、B或C类投资项目:按《建设与投资管理规定》中的定义和分类。
7. 招标方:项目主、业主或负责进行投标工作的项目主、业主的法人代表。
8. 审批人:组织、国家机关或企业的负责人或合法委托人,具体如下:
a) 对于投资项目,审批人为《投资与建设管理规定》规定的决定投资审批人。
b) 对国家机关、团体和国营企业采购用品、物资、装备设备、办公设施,武装力量采购普通用品和办公设施,审批人为按法律规定的采购决定人;
c) 对于使用公司或其他形式所有制资金的项目,审批人为董事会或为法律规定的有审批权的负责人。
9.审批单位:经审批人按法律规定交付或委托的组织和机构。
10.投标商:具有投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对于咨询标,投标商可以是个人。建设安装投标的投标商是建设商;采购投标的投标商是供应商;咨询标的投标商是咨询商;投标选择投资对象标的投标商是投资商。国内投标商是具有越南法人资格并在越南进行合法活动的投标商。
11. 招标项目:是项目全部或部分按技术性质或实施程序划分的、有合理规模且保证与项目配套的项目。在商品采购中,招标项目可以是一项或一批商品、装备设备或设施。招标项目可分一个或多个合同(当招标项目划分为许多部分)实施。
12. 小规模招标项目:标值低于20亿越盾的商品采购和建设安装招标项目。
13.咨询:在研究、决定、监察项目准备和实施过程中,满足招标方专业知识和经验等各项要求的活动。
14. 建设安装:各工程、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设备安装过程中的工作。
15.商品:指机器、运输工具、设备(成套、配套或单机设备)、工业专利、 工艺专利、原料、燃料、物资、消费品(成品、半成品)等。
16. 招标标书:由招标方制定的全部资料,包括每个招标项目的各项要求,作为投标方准备投标标书和招标方评审投标标书的依据。招标标书发行前须经审批单位或审批人审批。
17. 投标标书:投标商按招标标书要求制定的各项资料。
18. 专家组:由招标方成立或聘请的咨询、专家组,负责协助招标方开展投标过程中的有关工作。
19. 截标:招标标书规定的递交投标标书截止时间。
20. 开标:招标标书规定的组织公布投标标书时间。
21. 短名单:经评估后缩短的投标商名单。在选择咨询投标中,短名单包括从长名单或登记参加投标的咨询商名单中筛选出的咨询商。
22. 审定:审定职能机关在呈交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审批前,对项目投标计划、招标项目投标结果及投标相关资料的检查和评价工作。
23. 招标价格:在经审批的投资总额或总预算和预算基础上确定的项目投标计划中每个招标项目的价格。在选择咨询准备项目的投标中,招标价格在组织投标前须经审批人认可。
24. 投标价格:投标商扣除降价部分(如有)后,在投标标书中标明的价格,包括实施项目所需的全部必要支费。
25.评审价格:经改错、校正误差(如有)并在同一平面(技术,财政,贸易及其他内容)换算后,以此为基础对各投标标书进行比较的价格。
26.改错:修改误差以保证投标标书的准确,包括数学误差、打字误差、大写误差、单位误差。改错由招标方进行并作为评审根据。
27. 误差校正:根据招标标书要求,补充或调整投标标书中欠缺或多余内容,同时补充或调整投标标书各部分之间的差别。误差校正由招标方进行。
28. 建议中标价:招标方按招标书要求进行改错和校正误差后,在提议中标的投标商投标价基础上的建议价格。
29. 中标价格: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对投标结果审批的价格,招标方以此为根据与中标商商讨完善和签订合同。中标价格不得高于经审批的投标计划中招标项目的价格。
30. 签约价:在完成商谈合同后,招标方和中标商商定的与中标结果相符合的协议价格。
31. 投标结果: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对中标商名称、中标价及合同类型的审批内容。
32. 商谈完善合同:与中标商继续商谈、完善合同细节,以便签约的过程。
33. 投标担保:投标商按招标标书规定将一笔款项(现金、支票、银行担保或其他相当形式)在某一确定时间内存入某一地址以保证投标商对投标标书责任的工作。
34. 履约担保:中标商按招标标书和投标结果规定,将一笔款项(现金,支票,银行担保或其他相当形式)在某一确定时间内存入某一地址以保证履行已签合同责任的工作。
第四条 投标商选择形式
1. 广泛投标:
广泛投标是不限制投标商数量的投标形式。在招标标书发行前10天,招标方须通过媒体公开通报投标条件和时间。广泛投标是在投标中采用的主要形式。
2. 限制投标:
限制投标是招标方邀请若干(最少5家)具有能力的投标商参加投标的投标形式。投标商名单须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认可。此形式只能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考虑采用:
a) 仅有一些投标商有能力符合招标标书要求;
b) 使用的资金要求须进行限制投标;
c) 因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限制投标有优势。
3. 指定标:
指直接选择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投标商商谈合同的形式。本形式适用于下列特殊场合:
a) 因天灾、敌祸等不可抗拒因素,允许即刻指定有充分能力的单位及时开展工作。此后须将指定标内容报告政府总理审批。
b) 由政府总理决定的具有国防机密、安全机密、国家机密及带研究试验性质的招标项目。
c) 由政府总理在计划投资部审定报告、资助机构和相关机关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的特殊招标项目。
在建议指定标报告中须明确下列三项内容:
- 指定标理由;
- 建议指定标的投标商的经验、技术和财政能力;
- 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批准作为指定标依据的合同。
4. 竞争报价:
本形式适用于20亿越盾以下的商品采购招标项目。在招标方竞争报价要求的基础上,每个招标项目至少要有三家不同的投标商报价。递交报价可通过直递、传真、邮寄或其他途径进行。
5. 直接采购:
在遵循本规定第三、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直接采购的形式用于补充已执行的旧合同(一年以下),或正在实施的合同中业主要求增加此前已经过投标的商品数量和工程量,但必须保证不得超过已签合同中的价格和单价,签约前投标商须证明具备实施招标项目的技术和财政能力。
6. 自行实施:
本形式只适用于业主在遵循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基础上,具备足够能力实施的招标项目。
7.特别采购:
本形式适用于极其特殊的行业,若无特别规定则无法进行投标。该行业管理机关须制定保证实施《投标规定》各目标的程序,并与计划投资部协调呈政府总理决定。
第五条 投标方式
1. 单袋投标:指投标商以一个档案袋递交投标标书的方式。此方式适用于商品采购和建设安装项目投标。
2. 双袋投标:指投标商在同一时间以两个不同的档案袋分别递交技术和价格建议的投标形式。技术建议档案先获评估,技术评分达70%以上的投标商方可打开价格建议档案以评审价格。本方式只适用于选择咨询投标。
3. 两阶段投标
本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 合同额在5000亿越盾以上的商品采购和建设安装招标项目;
- 选择带有成套设备工艺、复杂技术工艺性质的商品采购招标项目或特别复杂的建设安装项目;
- 按交钥匙合同执行的项目。
本方式实现过程如下:
a) 第一阶段:各投标商递交初步投标标书,包括技术建议和财政方案(尚无报价)供招标方审阅并与投标商具体讨论以便统一技术要求和标准,供投标商准备并递交正式投标标书。
b) 第二阶段: 招标方邀请参加第一阶段的投标商递交正式投标标书,其中包括在同一技术平面上得到补充完善的技术建议和财政细节建议以及施工进度,合同条件和投标价格等全部内容。
第六条 合同:
1. 招标方和中标方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要确保下列原则:
a) 遵守越南法律关于合同的现行规定。对越南法律尚无规定的情况则在合同签署前要向政府总理请示。
b) 合同内容须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审批(只限于与外国投标商签订的合同或由政府总理审批投标结果的国内投标商签定的合同)。
2. 根据投标计划中规定的招标项目期限和性质,合同按下列类型之一执行:
a) 包干合同,指按承包合同签订的合同,适用于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时间均已明确的招标项目,出现非投标商造成的合同外情况,将由审批人或审批单位研究决定。
b) 交钥匙合同,由某一投标商实施的某一招标项目的设计、设备供应和建设安装全部各项工作的合同。业主有责任参加监督工程实施过程并在投标商按合同完成全部工程时组织验收和交接。
c) 价格可调整合同,适用于签订合同时尚无条件确定数量和工程量,或因国家政策变化,价格变动幅度大且合同期在12个月以上的招标项目。实施调价合同须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合同额的调整
仅能在下列情况调整合同额:
1. 审批人和审批单位审批的招标标书中已具体规定各项工作或分项目允许调整的条件、界限和价格调整公式。
2. 经各相关方确认,经审批人和审批单位允许,可适用于下列情况:
a) 出现一些非投标商造成的数量、工程量变化(增加或减少);
b) 因国家政策变化导致一些合同期在12个月以上的可调价合同的人工、原料、物资设备等因素价格变动。差价只能自合同实施起第13个月开始计算。
2. 调整后的合同额不能超出经审批的投标计划中确定的总预算、预算或招标价格。调整后的合同总额和各项目合同额不得超出经审批的总投资额。
第八条 项目投标计划
1. 项目投标计划由招标方按本规定制定并须经审批人审批。如果尚不具备条件制定整个项目投标计划,招标方可按实施阶段制定各分项目投标计划,但须经审批人的认可。
2. 项目投标计划内容包括:
a) 将项目划分成各招标项目;
b) 招标项目的价格和资金来源;
c) 选择投标商形式及招标项目投标采用方式;
d) 招标项目组织投标时间;
e) 招标项目合同类型;
f) 合同期限。
第九条 投标实施条件
1. 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组织投标:
a) 审批人或审批单位签发的决定投资文件或投资许可证;
b) 经审批人审批的投标计划;
c) 经审批人和审批单位审批的招标标书;
选择咨询以准备项目或选择对象以执行项目的投标,组织投标的条件是审批人或审批单位的认可文件和经审批的招标标书。
2.参加资格预审投标的投标商须具备如下条件:
a) 有营业执照。对在招标标书中规定的复杂设备采购投标,除营业执照外还须有生产商专卖许可证。
b) 具有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技术和财政能力。
c) 不论是单方或联名投标,在一个招标项目内只能参加一个资审投标。若以总公司名义投标,则其直属单位不能以独立投标商资格在同一招标项目内参加投标。
3. 招标方不能以投标商资格参加由自己组织的招标项目投标。
第十条 国际投标条件及对投标商优惠
1. 只能在下列情况下组织国际投标:
a) 国内投标商没有能力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
b)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援助资金,且条约中规定须进行国际投标的项目;
2. 外国投标商参加在越南的国际投标时,须或与越南投标商联名或承诺使用越南分包标商。使用当地分包商,须清楚划分各方工作范围、工程量及相应价格。
3. 中标的外国承包商须履行投标标书中注明的给予越方联名投标商或分包商在工程量和相应单价百分比方面的承诺。在商谈完善合同时,若外国中标商不履行投标标书中的承诺则投标结果将被取消。
4. 在越南参加投标的投标商,须承诺采购和使用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在越南生产、加工或现有的物资设备。
5. 当两家外国投标商的投标标书评审结果相当,则给予越方(联名或分包)工作量高的投标标书将被认可。
6. 参加国际投标的越南投标商(单方或联名),其投标标书与外国投标商的标书评审相当时获优先排名。
7. 两份投标标书评审相当时,使用人工比例高的标书占优先。
8. 国内投标商参加国际投标将按法律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11条 澄清投标标书
各投标商不能在截标后更改投标标书。在投标标书评审过程中,招标方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要求投标商澄清投标标书内容,但须确保各投标商之间平等,不能改变投标标书的基本内容及投标价。招标方要求澄清的建议和投标商的答复均须通过书面形式体现,并由招标方按法律规定存档。
第12条 投标标书的准备时间及有效限期
1. 招标标书中须注明截标时间及投标标书的有效期限。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及复杂性,自招标标书发行之日起,国内投标标书准备时间至少为15天,(小规模招标项目为7天),国际投标准备时间至少为30天。
特殊情况下,尚未截标时,招标方需修改招标标书内容, 招标方可以延长投标标书准备时间。
招标标书修改内容须在规定的截标时间至少10天前以文件形式送达参加投标的所有投标商,以便使投标商有足够时间完善投标标书。
2. 自截标之日起,投标标书的有效期最多不超出180天。若须延长有效期,招标方在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允许后须通知各投标商。若投标商不接受则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13条 开标、评标、呈审及公布投标结果
1. 开标:
在收到按时递交的投标标书且按“秘密”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后,开标工作按照招标标书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且自截标之时起(法定节假日除外),不得超过48个小时。
开标记录包括下列内容:
a) 招标标书名称;
b) 开标日期、时间、地点;
c) 各投标商名称、地址;
d) 投标价、投标保函及实施进度;
e) 其他相关内容。
招标方及各应邀参加的投标商代表须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开标后的投标标书原件在评审前须经招标方逐页签字确认,并按保密档案保管制度进行管理,以作为评审和研究工作的法律基础。
2. 评标:
招标方按招标标书要求和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在开标前审批的评审标准,对已开标的投标标书进行详细研究、评审和排序。评标工作按下列原则进行:
a) 评审咨询项目、选择合作对象项目的投标标书,评审参加初选标书和商品采购或建设安装项目的技术评审均使用计分方法。
b) 对商品采购和建设安装招标项目使用价格评审方法,按下列两步骤进行:
- 采用分数等级对技术评审以选出短名单(根据评审标准基本符合招标标书条件的投标商名单);
- 确定短名单内的投标标书的评审价格以排列名次。
c) 不采用评标价格、底价而采用经审批的投标计划中的招标项目价格。
3. 投标结果的审批与公布:
投标结果须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审批。在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审批后招标方才可公布投标结果。
第14条 投标的货币、税和使用语言
1. 投标货币由招标方根据同种工程量报价使用一种货币的原则,在招标标书中规定。
在投标标书评审、比较过程中,越币与外币兑换比价按开标时越南国家银行公布的汇率确定。
2. 招标标书须按法律规定明确各类税款,使投标商有依据计算自己的投标价格。
3. 国内投标使用语言为越文;国际投标使用语言为越文和英文。
第15条 招标方的责任
除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制定和呈阅投标计划外,招标方有责任按已审批的投标计划或审批人或审批单位认可的文件进行投标,并按本规定第20、22、23、45及47条规定的投标程序组织投标,包括:
1. 在审批人或审批单位认可的基础上成立专家组或聘请咨询协助投标工作;
2. 综合投标过程和将投标结果呈审批人或审批单位研究审批;
3. 公布中标,商谈完善合同;
4. 送审合同内容(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b点)并签署合同。
第16条 专家组成分、标准、责任及权限
1. 专家组成分:
根据每个招标项目的情况和复杂程度,专家组构成包括以下方面:
a) 技术、工艺;
b) 经济、财政;
c) 法律和其他问题。
专家组组长由招标方任命并须得到审批人和审批单位认可。专家组长负责调度工作,综合和准备各项评审报告或其他相关资料。
2. 专家组成员标准:
a) 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专业水平;
b) 熟悉招标项目的具体内容;
c) 有实际管理或研究工作经验;
d) 熟悉投标程序。
3. 专家组具下列责任和权限:
a) 准备法律资料,起草投标文件;
b) 接收和管理投标标书;
c) 按招标标书中的评审标准和开标前审批的详细评估标准对投标标书进行分析、评比和排名;
d) 综合投标商评选过程的资料,并制定评标报告;
e) 在对投标标书分析、评比及排名过程中,有责任忠实、客观地向招标方提供书面意见并承担法律责任。有权保留意见供上级审核。
f) 有责任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投标商串通;
g) 不得参加投标结果审定。
第二章 选择咨询投标
第17条 咨询工作内容
1. 准备项目的咨询:
a) 制定规划,总发展草图;
b) 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c)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d) 评估规划报告书、总发展草图、预可研和可研报告。
2. 项目咨询:
a) 考察;
b) 设计、制定预算及总预算;
c) 评估、审查设计、总预算和预算(如有);
d) 编制招标标书;
e) 分析评审招标标书;
f) 监督建设施工和安装设备;
3. 其他咨询;
a) 管理项目、安排财政;
b) 调度实施项目;
c) 培训,技术转让及其他工作。
咨询商不得参与评估本身工作的结果,不得参加本身作为咨询的商品采购和建设安装招标项目的投标。(交钥匙合同实施的招标项目除外)
第18条 咨询类型
咨询类型包括:
1. 按法律规定活动的各政府或非政府咨询组织;
2. 按法律规定活动的独立或从属某一组织的专家;
第19条 对咨询商的要求
1. 咨询商须具备符合招标标书要求的专业水平,咨询专家须有确认相应专业水平的文凭证书。
2. 咨询商须对专业工作的正确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向招标方负责并按所签合同完成工作。
第20条 组织投标程序
组织投标选择咨询按下列程序进行:
1. 编制招标标书包括:
a) 招标标书;
b) 参照条款(咨询工作目的、范围、进度、任务和责任,招标方责任及其他相关内容):
c) 有关基本信息;
d) 评审标准;
e) 优惠条件(如有);
f) 各详细附件;
2. 通报预投标登记:
通报预投标登记可通过适当的传媒,或由提供信息的有关机构和组织直接传达投标商。
3. 确定短名单:
a) 确定短名单工作按审批人或审批单位认可的选择标准进行;
b) 短名单须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审批。
4. 招标:
招标方向短名单中各投标商提供招标标书。
5. 接收和管理投标标书:
招标方只接收按招标标书规定准时递交的投标标书,并按保密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6. 打开技术建议标书:
按本规定第13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7.技术建议标书评审:
按招标标书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打开技术建议标书前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审批的详细评审标准执行。
8.打开财政建议标书:
按本规定第13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打开技术评分总分数达到70%以上的投标标书。
9. 综合评审
评分排名工作要根据招标标书注明的同一平面的技术与价格分数结构进行,价格分数比重不能超出总分数的30%。
10. 送审投标商排名名单:
11.合同商谈:
招标方邀请排名第一的投标商商谈合同。若不成功,招标方将邀请排名继后的投标商进行商谈,但须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认可。
本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和第十一款规定的投标工作,由招标方执行或聘请专家执行。
12.送审投标结果
13.公布中标及商谈完善合同:
招标方向参加投标的各投标商通报经审批的投标结果,与中标投标商商谈完善合同。
14. 送审合同内容(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b点规定)和签署合同。
第21条 咨询费用
1. 外国咨询费用包括:
a) 支付咨询专家的基本工资、社会费、管理费、公司利息及其他津贴。
b)工资以外费用包括机票、工作津贴、办公用品、通讯、办公设备、培训及其他费用。
c) 各类法定税款;
d) 预防风险费:
预防风险费按现行规定确定并只能在审批人或审批单位认可下使用。
2. 国内咨询费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章 商品采购投标
第22条 组织投标程序
商品采购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初选投标商(如有)
2. 编制招标标书;
3. 递送招标书或招标通报;
4. 接收和管理投标标书;
5. 开标;
6. 评审并对投标商排名;
组织投标工作见本条第一、二、三、四、五及第六款的规定,由招标方执行或招标方聘请专家执行。
7. 送审投标结果;
8. 公布中标,商谈完善合同;
9. 送审合同内容(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b点规定)和签署合同。
第23条 初选投标商
1. 对合同额在3000亿越盾以上的招标项目进行初选投标商工作,以选择具备能力和经验、符合招标标书各项要求的投标商。
2. 初选投标商按下列步骤进行:
a) 编制初选标书包括:
- 初选邀请函;
- 初选指南;
- 评审标准;
- 附件;
b) 初选邀请通报;
c) 接收和保管初选标书;
d) 初选标书评审;
e) 初选标书送审;
f) 初选结果通报。
第24条 招标标书
招标标书包括:
1. 招标邀请函;
2. 投标表格;
3. 投标商指南;
4. 优惠条件(如有);
5. 各项法定税款;
6. 对工艺、物资、设备、货物技术性能和原产地的各项要求;
7. 价格表;
8. 评审标准(包括归纳为确定评审价格在同一平面折算的方法和形式);
9. 合同的一般条件和具体条件;
10. 投标担保格式;
11.合同商定格式;
12.履约担保格式。
第25条 投标邀请函或通报
投标邀请函或通报的内容包括:
1. 招标方名称和地址;
2. 项目梗概,交货地点和时间;
3. 理解招标标书指南;
4. 参加投标条件;
5. 接收投标标书的时间和地点;
第26条 投标商指南
投标商指南主要内容包括:
1. 项目简介;
2. 项目资金来源;
3. 对投标商能力,经验及合法地位要求,在投标前合理时间内投标商的各类证书及其他相关信息;
4. 现场考察(如有)和解答投标商提问。
第27条 投标标书
货物供应投标标书内容包括:
1. 行政、法律内容:
a) 合格的投标申请书(须审批人签名);
b) 营业执照副本,对采购标书规定的复杂设备,除营业执照副本外,还须生产商的专卖许可证副本;
c) 投标商及分包商能力与经验的介绍资料;
d) 投标担保;
2. 技术内容:
a) 商品的技术特性;
b) 技术、工艺方案;
c) 商品原产地和厂商证明;
d) 组织施工、安装、培训及技术转让;
e) 执行合同进度。
3. 贸易财政内容:
a) 附件说明和详细价格表;
b) 交货条件;
c) 财政条件(如有);
d) 结算条件。
第28条 投标担保
1. 投标商须在递交投标标书的同时递交投标担保;在采用分两阶段投标的方式时,在第二阶段递交投标担保。
2. 投标担保金额为投标价的1%-3%。为保证投标商投标价格的秘密,招标方可统一规定担保额度。由招标方规定投标担保的形式与条件。自公布投标结果起30天内,投标担保金将退还没有中标的投标商。
3. 下列情况下投标商不得领回投标担保金:
a) 中标但拒绝履行合同;
b) 截标后撤回投标标书;
c) 违反本规定第60条规定的《投标规定》。
4. 投标担保只适用于广泛投标和限制投标形式。
5. 在交付履约担保后,中标商获退还投标担保。
第29条 投标标书评审标准
投标标书评审工作按以下内容的标准进行:
1. 投标商的能力和经验:
a) 生产经营能力,物质技术基础;
b) 财政能力(营业额、利润和其他指标);
c) 在越南或外国实现同类合同的经验。
2. 技术内容:
a) 满足招标标书中提出的商品数量、质量和技术性能各项要求的
能力;
b) 商品的经济技术性能、编码、产地、生产水平及其他内容;
c) 技术方案和组织供货措施的合理性与经济效益;
d) 设备安装能力及技术干部的水平;
e) 适应地理方面的能力;
f) 对环境的影响及处理措施;
3. 财政与价格:提供资金能力(如有要求)、贸易及财政条件、评审价格。
4. 其他标准:履行合同期限、技术转让、培训及其他内容。
第30条 评审投标标书
投标标书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1. 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是为了淘汰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标书,执行如下:
a) 检查投标标书的合格性;
b) 审核投标标书与招标标书要求的基本符合程度;
c) 澄清投标标书(如有需要)。
2. 详细评审:详细评审投标标书的工作按评审价格方法进行,包括如下两步骤:
a) 通过技术评审以选择短名单:评审工作在招标标书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审标准以及开标前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审批的与招标标书规定的评审标准不违背的详细评审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最低分数达到技术总分70%以上的投标商方可列入短名单。
b) 财政、贸易评审:根据经审批的评审标准在同一平面上对短名单上投标商的投标标书进行财政、贸易评审。
进行财政贸易评审是为了确定评审价格,包括如下内容:
- 改错;
- 校正误差;
- 将投标价格折算成同一货币价格;
- 将各参数归纳至同一可比较的平面;
- 确定各投标标书的评审价格。
3. 按评审价格对各投标标书进行排名并建议相应中标价的投标商中标。
第31条 投标结果
1. 投标标书合格基本符合招标标书要求,评审价格最低且建议中标价不超出经审批的招标项目价格,则该投标商将获提议中标。
2. 投标结果须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审批。
3. 招标方将邀请中标的投标商商谈完善合同,若不成功,招标方将邀请排名继后的投标商商谈合同,但须审批人或审批单位认可。
第32条 履约担保
1. 中标投标商须向招标方递交履约担保以保证履行已签合同。按合同类型和规模,履约的担保额不超出合同额的10%。特殊情况下,要求更高的履约担保额,须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认可。履约担保有效期至转入履行保质和保修为止。
2. 履约担保包括如下内容:
a) 递交期限:中标商须在合同签署前递交履约担保;
b) 担保形式可为:现金、支票、银行担保或其他相应形式;
c) 担保有效期;
d) 担保货币。
3. 履约担保须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适用于所有选择投标商的形式,自行执行形式除外。
第四章 建设安装投标
第33条 组织投标程序
组织建设安装项目投标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1. 初选投标商(如有);
2. 编制招标标书;
3. 送发招标邀请函或招标通报;
4. 接收和管理投标标书;
5. 开标;
6. 评审、排名投标商;
本条第一、二、三、四、五及第六款规定的投标工作由招标方或招标方聘请专家执行。
7. 送审投标结果;
8. 公布中标,商谈完善合同;
9. 送审合同内容(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b点规定)和签署合同。
第34条 初选投标商
1. 对合同额在2000亿越盾以上的招标项目进行初选,以选择具有能力和施工经验并符合招标标书要求的投标商。
2. 初选投标商按下列步骤进行:
a) 编制初选投标标书:
- 初选邀请函;
- 初选指南;
- 评审标准;
- 附件
b) 邀请初选通报;
c) 接收和保管初选投标标书;
d) 评审初选投标标书;
e) 送审初选投标结果;
f) 通报初选投标结果。
第35条 招标标书
招标标书包括:
1. 投标邀请函;
2. 投标表格;
3. 投标商指南;
4. 优惠条件(如有);
5. 各项法定税款;
6. 技术设计标书、技术预估与技术指南附件;
7. 施工进度;
8. 评审标准(包括归纳至同一平面以确定评审价格的方法和方式);
9. 合同的一般条件与具体条件;
10.投标担保格式;
11.合同协议表格;
12.履约担保格式;
第36条 招标邀请函或招标通报
招标邀请函或招标通报包括:
1. 招标方名称和地址;
2. 项目梗概、地点、建设期及其他内容;
3. 招标标书指南;
4. 参加投标条件;
5. 接受投标标书时间和地点。
第37条 投标商指南
投标商指南包括:
1. 项目概述;
2. 实施项目资金来源;
3. 采用技术标准;
4. 对投标商能力、经验和合法地位的要求;在投标前合理时间内投标商的有关证明和信息;
5. 现场参观(如有)及解答投标商提问;
第38条 投标档案
建设安装投标内容包括:
1. 有关行政、法律内容;
a) 合格投标申请表(须审批人签名);
b) 营业执照副本;
c) 投标商包括分包商(如有)能力和经验介绍;
d) 联名协议文件(联名投标);
e) 投标担保;
2. 技术内容:
a) 招标项目施工和组织方案。
b) 履行合同进度;
c) 材料的技术特性,物资和建筑材料的供应渠道;
d) 质量保障措施;
2. 贸易、财政内容:
a) 投标价格以及说明和详细价目表附件;
b) 财政条件(如有);
c) 结算条件。
第39条 投标担保
建设安装的投标担保按本规定第28条关于商品采购项目的投标担保的规定执行。
第40条 投标档案评审标准
投标标书评审按下列内容的标准进行:
1. 技术、质量:
a) 对设计标书中提出的技术、质量和物资设备要求的满足程度;
b) 技术措施、组织施工方法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c) 环境卫生条件和消防、劳动安全等其他条件及保障程度;
d) 施工设备的满足程度(数量、种类、质量与进度);
e) 质量保障措施;
2. 投标商的经验与能力:
a) 曾在类似地形和工地实施技术要求项目的经验;
b) 直接施工的干部、技工工人的数量和水平;
c) 财政能力(营业额、利润及其他指标);
3. 财政与价格:
提供资金能力(如有要求)、贸易与财政条件和评审价格。
4.施工进度:
a) 对招标标书中规定的施工总进度的保障程度;
b) 各有关分项目之间完成进度的合理性。
第41条 投标标书评审
投标标书的评审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1.初步评审:初步评审是为了淘汰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标书,包括以下内容:
a) 检查投标标书的合格性;
b) 审阅投标标书与招标标书的基本符合程度;
c) 澄清投标标书(如需要);
2.详细评审:投标标书详细评审工作按价格评审法进行,包括如下两步骤:
a) 技术评审以选择短名单:评审工作按招标标书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审标准以及开标前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审批的详细审批标准进行,达到70%以上技术总分的投标商将入选短名单;
b) 财政贸易评审:按经审批的标准,在同一平面上对列入短名的投标商的财政贸易能力进行评审。
进行财政贸易评审旨在确定评审价格,包括下列内容:
- 改错;
- 校正误差;
- 将投标价折算成统一货币价;
- 将有关参数归纳至同一可比较平面;
- 确定投标标书的评审价格。
3.按评审价格对投标标书排名,并建议投标商以相应中标价格中标。
第42条 投标结果
1. 投标商有合格投标标书、基本符合招标标书的各项要求、评审价格最低且投价不超出经审批的招标价或预算、总预算(如果经审批的预算、总预算低于经审批的招标价),则该投标商将获提名中标。
2. 投标结果须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审批。
3. 招标方邀请中标商商谈完善合同。若不成功,招标方将邀请排名继后的投标商商谈,但须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认可。
第43条 履约担保
建设安装项目履约担保,按本规定第32条商品采购项目履约担保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小规模招标项目投标
第44条 组织投标原则
1. 在遵守本规定第一条关于投标工作目的和第45条具体规定的基础上,本规定第三条第12款规定的各招标项目的投标采用此原则。
2. 小规模招标项目的投标工作按如下原则进行:
a) 只允许设在各省或中央直辖市的各地方所有制企业(各总公司或总公司所属企业除外)参加投标。如本地有能力参加投标的投标商少于3家,则须邀请外地企业参加。对有复杂技术要求的招标项目,可邀请总公司或总公司所属企业参加投标。
b) 所有招标项目均采用单袋档案投标方式。
第45条 组织投标
1.投标程序:
a) 编制招标标书;
b) 发送招标邀请或通报;
c) 接收投标标书、开标及评审并对投标商进行排名。组织投标工作见本款a、b、c点规定,由招标方或招标方聘请专家执行。
d) 审批投标结果和签署合同。
2.招标标书:
招标方制定招标标书须简单、明确,但须充分保证对投标商的各项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a) 招标邀请函及投标申请表格;
b) 对招标项目的要求:
- 商品采购:技术特性、技术说明及实施进度;
- 建设安装:技术设计及经审批的工程预测附件、技术说明和施工进度;
c) 技术评审标准按本条第二款b点规定的内容(及格或不及格)执行;
d) 投标担保表格和履约担保表格。
3.投标标书:
投标标书由投标商制定,须确保忠实性与可行性,包括:
a) 投标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投标担保;
b) 各项技术和施工进度建议;
c) 投标价格;
4.评审投标标书:
a) 只评审合格且经改错后投标价不高于经审批的招标价的投标标书;
b) 按招标标书规定的标准评审,以确定符合招标标书要求的投标商。符合招标标书要求、达到技术要求且投标价最低(按招标标书要求经改错和校正后)的投标商将获提名中标。
5.投标结果:
a) 投标结果必须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审批;
b) 招标方邀请中标商完善和签署合同;
6.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
在本规定第28条及第32条规定的基础上实行。投标担保额为投标价的1%,履约担保额为合同价的3%。
第六章 选择实施项目合作对象投标
第46条 采用原则
根据政府每年公布的投资目录或投资商提议,如果有2个以上合作对象对实施项目感兴趣,则须进行投标,以便审批人有依据研究、选择合作对象实施下列项目:
1.意向性项目;
2.预可研或可研报告经审批的项目;
3.对一些工作内容有要求的项目。
第47条 选择实施项目合作对象投标的程序
如7家以上合作对象关心实施项目,则须进行初选。初选工作按本规定第23条第二款或第34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组织投标选择合作对象实施项目的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1.编制招标标书:
根据项目目的、内容、工作范围及实施进度等要求编制招标标书。招标标书内容包括:
a) 招标邀请函;
b) 项目基本要求;
c) 投标商指南;
d) 各相关信息;
e) 评审标准;
f) 各详细附录附件;
2.招标:
招标方采用符合选择投标商形式的招标通报方式。
3.接收和保管投标标书:
招标方按法律规定接收和保管投标标书。
4.开标
5.评审投标标书。
评审工作按计分方法进行,总分数达70%以上的投标商将获排名,呈审批人研究决定中标。
按以下步骤对投标标书评审和排名:
a) 初步评审:在行政法理方面和满足招标书要求能力方面审阅投标标书。
b) 详细评审和排名:
投标标书详细评审工作在招标标书规定的评审标准和开标前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审批的详细评审标准的基础上,按下列 内容进行:
- 改错;
- 各要素细节评估:技术、贸易、财政、技术转让(如有);
- 投标商排名;
6. 送审投标结果;
7. 公布中标和商谈完善合同:
根据经审批的投标结果,招标方邀请中标商进行商谈完善合同。
8. 送审合同内容和签署合同。
第48条 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
根据项目性质,由审批人按本规定第28条和第32条规定,决定采用投标担保或履约担保。
第七章 国家对投标的管理
第49条 国家投标管理机关
1.政府对全国范围内的投标工作进行管理。
2.计划投资部为协助政府实施对投标工作进行管理的协调机关。
3.部长、部级机关和政府所属机关负责人在管辖范围和责任内对投标实施国家管理,同时选派一名副手(在部级机关、政府所属机关)直接指导投标工作。
4.各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各区、县、县级市人委会主席和各街道、乡、乡镇人委会主席对管辖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投标工作进行国家管理,同时选派一名副手直接指导投标工作。
第50条 国家对投标的管理内容
国家对投标的管理内容包括:
1.起草、颁布或送审颁布各项规范投标法规的文件;
2.组织指导实施;
3.组织审定项目投标计划和投标结果;
4.审批项目投标计划和投标结果;
5.组织检查投标工作;
6.总结、评审并报告投标情况和执行《投标规定》情况;
7.解决投标中的障碍和投标诉讼。
第51条 审批人和审批单位的责任
1.审批投标的基本内容:
a) 项目的投标计划;
b) 参加限制性投标各投标商名单;
c) 参加投标的咨询投标商短名单;
d) 初选招标标书、初选评审标准和投标商初选结果;
e) 招标标书;
f) 投标标书评审标准;
g) 技术建议、投标商排名名单和技术与财政(对选择咨询)综合排名名单;
h) 投标结果;
i) 合同内容(由政府总理审批投标结果的涉外合同或国内合同)。
2.指导招标方与中标商商谈、签署和实施合同。
3.检查招标方执行《投标规定》情况。
第52条 投标责任分级
投标过程中,审批责任按如下原则确定:
- 项目审批人有义务和责任审批项目投标计划和大型合同招标项目的投标结果。
- 分级或委托下级对小型合同的投标结果进行审批。
- 审定机构或参加审定的个人对审定意见负责。
各级的具体责任规定如下:
1. 政府总理审批或委托审批:
a) A类或相当类项目的投标计划;
b) 本规定第53条第一表格内招标项目的投标结果;
c) 审批本规定第四条第三、五及第六款规定的各招标项目的指定标、直接采购和自行执行的申请;
对于本条第一款a、b点,政府总理在计划投资部审定报告和有关审批部门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批。对本条第一款c点,政府总理在计划投资部审定报告和资助机关以及有关审批机关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批。
d) 决定对违反《投标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理;
2. 计划投资部部长的责任:
a) 审定并呈政府总理审批关于:
- A类及相当类项目的投标计划;
- 本规定第53条第一表格内A类或相当类招标项目的投标结果;
-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五、及第六款规定的招标项目的指定标、直接采购和自行执行申请建议;
b) 政府总理要求审定的其他招标项目的投标结果;
c) 协调协议(对于审批颁发投资许可证的项目);
d) 按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b点规定,由计划投资部颁发投资许可证项目的各招标项目的投标计划和投标结果。
3. 部长,部级机关、政府所属机构负责人,由政府总理成立的国家总公司董事会,各省和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的责任:
a) 对A类及相当类项目的投标计划提出报告或书面意见;
b) 按规定呈审各招标项目的投标结果或对由政府总理审批的有关招标项目的投标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c) 审批投标过程中的各项基本内容:
- 对属于A类或相当类项目的招标项目按本规定第51条第一款b、c、d、e点执行;
- 对属于B类或相当类项目的招标项目按本规定第51条第一款a、b、c、d、e、f点执行。
d) 审批本规定第53条第一表格内各招标项目的投标结果;
e) 审批合同内容(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b点执行);
f) 协调(对于审批颁发投资许可证的项目):(在协助投标的机构审定的基础上),按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b点规定,协调由本人签发投资许可证项目的投标计划和各招标项目的投标结果;
4. 各区、县级市、县、乡镇、乡、街道人民委员会主席的责任:
在投标工作相关协助部门审定意见基础上,按本规定第51条规定,对有决定权项目在投标中的各项基本内容进行审批。
5. 资企业董事会、合作经营企业合法代表对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b点规定有下列责任:
a) 在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协调文件基础上,审批项目投标计划;
b) 在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协调意见的基础上,审批所有招标项目的投标结果;
c) 审批本规定第51条第一款b、c、d、e、f、g、h点规定的投标过程中的各项基本内容;
d) 在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协调基础上,对本规定第四条第三、四和第五款规定的各项招标项目,决定采用指定标、直接采购和自行执行方式。
第53条 分级审批和审定投标结果
对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a、c和 e点规定的项目,根据经审批的其各招标项目价格,投标结果的审定和审批工作按下列表一执行:
表一:投标结果的分级审批和审定
项目类型 审批级别 审定单位 第一行业招标项目(单位:10亿越盾) 第二行业招标项目(单位:10亿越盾) 第三行业招标项目(单位:10亿越盾)
咨询 商品采购和建设安装 咨询 商品采购和建设安装 咨询 商品采购和建设安装
A类及相当类 政府总理 计划投资部 从20以上 从100以上 从15以上 从75以上 从10以上 从50以上
部长,政府所属机关负责人,总理成立的总公司董事会 相关协助机构 20以下所有招标项目 100下所有招标项目 15以下所有招标项目 75以下所有招标项目 10以下所有招标项目 50以下所有招标项目
各省、中央直辖市人委会主席 计划投资厅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B,C类型及相当类 部长,政府所属机关负责人,总理成立的总公司董事会 相关协助机构 各项目的所有招标项目
各省、中央直辖市人委会主席 计划投资厅
区、县级市、县、乡镇、乡、街道人委会主席 相关协助机构 对由本人按法律规定决定投资项目的各招标项目,自行决定和承担责任
备注:第一行业包括:电力工业、石油天然气、化工、机械制造、水泥、冶金、矿产开采和加工、交通(桥梁、港口、机场、铁路、国道);第二行业包括:轻工、水利、交通(第一行业以外)、供排水、基础技术工程、新都市区、生产物资材料、电子信息、邮电通信;第三行业包括其余各行业。
第54条 投标标书评审及投标结果审定期限
1. 投标标书评审期限,自开标至向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呈批投标结果,国内投标不超过60天,国际投标不超过90天。若采用分两阶段投标,投标标书评审期限从第二阶段开标时计算。
2. 投标结果审定期限规定如下:
a) 由政府总理决定审批的招标项目:从收到合格档案之日起,不超过30天;
b) 其他招标项目:从收到合格档案起,不超过20天。
第55条 投标中的情况处理
1. 确有必要调整招标项目价格或内容时,招标方在呈审投标结果前须按现行规定履行调整投标计划手续。
2. 在少于3家投标商递交投标标书时,招标方需将投标准备过程报告审批人或审批单位,以决定允许延长截标时限,增发投标标书,或允许开标对已交标书进行评审。
3. 若所有投标标书的投标价格,按招标标书要求经算术改错或补充或调整后,均超出经审批的投标计划中的招标项目价格,则招标方须报告审批人或审批单位研究,允许投标标书基本符合招标标书要求的投标商重新报价或重新研究经审批的投标计划中的招标项目价格和招标标书内容(如需要)。
4. 若拟签合同价格超过中标价格,招标方须报告审批人(若拟签合同价超出招标价)或审批单位(若拟签合同价低于招标价),以研究决定。
5.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废除投标:
a) 因客观原因改变招标标书中提出的目标;
b) 所有投标标书基本不符合招标标书要求;
c) 有证据说明投标商互相串通,导致投标缺乏竞争,影响到招标方利益。根据审批人或审批单位的决定,招标方有责任向所有投标商通报毁标或重新投标。
6. 若两个最好的投标标书评审结果不相上下(分数或评审价),则研究将标交予按招标标书要求经算术改错或补充或调整后投标价较低的投标商。(本规定第10条第五、六、七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7.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废除投标标书:
a) 不符合招标标书的先决条件;
b) 不能满足技术、进度和财政贸易条件的基本要求;
c) 投标商不承认招标方发现的算术错误,且要求改错或其他算术误差高于投标价的15%;
d) 总误差价值高于投标价10%。
第56条 标书、资料和信息保密
所有参加投标和评标的机关、组织、个人必须按如下规定对投标标书、资料和信息进行保密:
1.在招标标书发行前,不得向任何对象泄露招标标书内容;
2.不得泄露投标标书内容、笔记、审标纪录、专家或咨询对投标商评审意见以及其他注明“秘密”或“绝密”标志的资料;
3.不得在招标方公布前泄露投标结果;
4.评标过程中不得进行串通、买卖评标信息等活动;
5.泄露秘密行为须按本规制第60条规定及时处理;
第57条 投标费用和例费
1.招标方出售招标标书,售价由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决定;国内投标标书每份售价不超出50万越盾;国际投标标书售价按国际惯例执行;此外不得向投标商收取其它任何例费。按法律规定使用所收取款项。
2.招标方组织投标和审标所需费,在财政部、建设部和计划投资部统一规定的项目总经费内支出。
3.审定投标结果例费,在项目总经费内支出,相当于招标项目总合同额的0.01%,但最多不能超出3千万越盾。由财政部负责审定和指导项目投标结果例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章 检查和处理违反行为
第58条 检查投标
1.必要时,由政府总理决定检查和处理投标的违反行为。
2.计划投资部会同有关部、部门及地方在全国范围内检查投标工作的实施情况。
3.各部、部门及地方的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或地方的投标工作进行检查。
第59条 投标检查机构的工作范围和权限
1.开展检查工作按如下进行:
a) 在投标过程中,按计划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
b) 出现组织或个人投诉,遇到障碍时,对各项工作进行检查;
2.检查机构在检查过程中有如下权限:
a) 要求有关组织、个人提供充分资料并解答相关问题;
b) 调查、搜集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证据、资料并写出报告报审批人或审批单位研究决定;
c) 建议审批人按本规定第60条处理违反《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60条 违反处理
1.对违反《投标规定》者,按其违反程度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投标规定》的投标商,按其违反程度,可给予从投标名单中除名、没收投标担保金或在一至五年内不许参加任何投标等处罚或依法处理。
3.利用职权违反《投标规定》者,如泄露标书、资料和信息秘密,串通,勾结,行贿,欺诈及其他违反行为,按其违反程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投标规定》造成损害者,须依法作出赔偿。
第九章 执行条款
第61条 组织实施
1.计划投资部会同财政部、贸易部、建设部以及各部、部门及地方指导、实施本规定。
2.财政部会同各相关部、部门指导、实施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国营企业使用国家预算资金采购用品、物资、装备、设备和办公设施的投标。
3.劳动、伤兵和社会部会同财政部、建设部和有关各部、部门指导国内咨询费用的内容和按与在越南中标的外国投标商所签合同工作的国内专家的工资。
4.司法部会同相关各部、部门指导、处理各种违反《投标规定》的行为。
5.建设部会同各相关部、部门研究在投标时给予国内投标商优惠待遇的规定并呈报政府总理。
6.部长、部级机关负责人、政府所属机关负责人、各省和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有责任实施本规定,同时每年12月份向计划投资部递交落实投标工作结果的年度报告以汇总呈报政府总理。
7.各机关单位应上报审批人或审批单位研究决定《投标规定》以外出现的问题。
政府总理
潘文凯 (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