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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第14号通知
2003-11-04 16:39
  越南政府第14号通知

2000年5月5日,越南政府颁布第14号通知,对政府于1999年9月1日颁布的《投标规定》(政府第88号通知)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全文如下:
政 府
根据1992年9月30日政府组织法;按计划投资部、建设部、财政部部长的提议,规定如下:
第一条 现对政府1999年9月1日颁布的《投标规定》(政府第88号通知)修改、补充如下:
(一)对第二条第一款修改、补充如下:
1、采用《投标规定》旨在为在越南的投标项目选择承包商,该规定须在越南组织投标和实施。
(二)对第四条第三款修改、补充如下:
3、指定标:
指定标是指直接选择符合项目要求的投标商商谈合同的形式。该形式仅适用于下列特殊情况:
a) 在需迅速克服天灾、敌祸、事故等不可抗因素的情况下,业主(审批人交付管理与实施项目的责任人)可立即指定具备能力的单位及时施工。在决定以指定标形式实施项目的10日内,业主须向审批人或审批单位报告指定标内容;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如果发现指定标工作与规定不符,须及时处理。
b) 由政府总理决定的具有试验、国家机密、安全机密和国防机密性质的招标项目。
c) 价值在10亿越盾以下的商品采购、建设安装招标项目;价值在5亿越盾以下的咨询招标项目。
A类项目的指定标,由政府总理授权部长、部级机关、政府所属机关、政府总理成立的国家总公司(91总公司)董事会负责人、各省和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
指定标审批人在指定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涉及的招标项目时,须对自己的决定负法律责任。
不必采用指定标的情况则应按规定组织投标。严禁将招标项目随意分割成许多小项目以便进行指定标。
财政部具体规定国家机关、团体、国营企业的物资用品、装备设备和日常办公设施采购项目的指定标工作;具体规定武装力量的物质用品、装备设备和日常办公设施采购项目的指定标工作。
d) 因资助机构要求、技术工艺复杂性或项目意外等其他特殊性质的招标项目,由决定投资审批人在计划投资部审定报告和资助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指定标。
e) 由国家财政拨款用于各事业单位关于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农村与城市规划研究的项目,经国家审定机关交付执行后不必进行投标,但须有具体合同并按规定上交成果。
f) 编制预可研和可研报告的咨询项目不必投标,但业主须选择符合项目要求的咨询商。
按本款a、b、c 和d点规定的指定标需说明下列3项内容:
- 指定标理由;
- 推荐的指定标承包商在技术和资金方面的经验和能力;
- 经审批人或审批单位审批的作为指定标依据的合同金额和工程量(建设安装招标项目须有按规定批准的设计和预算);
为克服天灾、敌祸和事故须立即启动项目时,业主须确定初步的工程量和合同额,此后须制定完整的按规定审批的档案和预算,以作为项目决算和结算的基础。
(三)对第十条第二款修改、补充如下:
2、外国承包商参加在越南的建设安装项目国际投标时,须与越南承包商联名或承诺使用越南分包商,并须明确划分各方工作范围、工程量和相应价格。
(四)对第四十四条第二款a点修改、补充如下:
a) 总部或分部设在各省、市的各所有制企业可参加当地招标项目的投标。对限制性投标,业主需邀请至少3家投标商参加,如果少于3家,则需邀请本地以外的投标商参加投标。如果本地投标商的投标标书与外地投标商的标书得分相同,则本地投标商优先中标。
(五)对第五十二条第三款c点修改、补充如下:
c) 审批投标过程的基本内容:
- 对A类及相应类项目,审批内容见政府1999年9月1日颁布的第88号通知(以下简称《投标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b、c、d、e、f、g点规定。
- 对B、C类项目及相应类项目(各直属企业授权决定投资的项目除外),审批内容见《投标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a、b、c、d、e、f、g点规定。
(六)对第五十三条修改、补充如下:
在第五十三条表1中增加B、C类及相应类项目的分级审批、审定和国营企业B、C类及相应类项目决定投资审批人:

项目类型 审批单位 审定机关 属第一、二、三行业的招标项目
B、C类及相应项目 国营企业审批人有权决定投资 相关协助部门 所有类型的招标项目

(七)对第五十六条第五款补充如下:
5. 在评标过程中,从开标到公布投标结果期间,不得在公共媒体上刊登投标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
(八)取消第六十一条第四款;对该条第二款修改、补充如下:
2.财政部会同各有关部、部门负责指导和检查国家管理机关、团体、国营企业使用国家预算资金采购物资、商品、办公设施的招标工作;武装力量使用国家预算资金采购物资、商品和办公设施的招标工作。
第二条 本通知自签署之日起15天后生效。
第三条 计划投资部会同各部、部级机关和政府所属机关指导和检查本通知执行工作。
第四条 各部部长,部级机关、政府所属机构负责人,各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国家总公司董事会以及有关组织有责任执行本通知。

政府总理
潘文凯(已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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