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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越劳务人员须办理“劳动许可证”
2004-11-11 15:42
  2003年9月17日,越南政府颁发了第2003/105号《关于选用和管理在越南的外藉劳务实施细则》规定,被录用或选派到越南工作满3个月或3个月以上的外国人必须办理“劳动许可证”
中国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越南海阳省福山水泥厂工程项目自2003年9月起,先后选派了400多名中国技术人员到越南负责安装该厂设备工作,截至2004年10月,在越工作的中国技术人员达377人。根据越政府“第2003/105号文”规定,被录用或选派到越南工作满3个月或3个月以上的外国人必须办理“劳动许可证”。申办“劳动许可证”材料要求,外藉劳务必须向发证单位提供派谴国司法部门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证明材料,才给予办理。由于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选派上述人员来越工作前未办理派谴国司法部门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证明材料,因此公司在为上述人员申办“劳动许可证”时,就被越有关部门拒绝办理,公安出入境管理局也拒绝办理护照延期手续,并视上述技术人员为在越的非法劳务人员。
为维护我377名技术人员在越工作的合法性和在越期间的安全,我经商处积极与越有关部门进行交涉,要求妥善处理并协助解决上述问题。现越方同意为上述人员补办有关手续,但要求以后派谴到越南工作的有关人员一律按规定办理,特此通告。


驻越南使馆经商处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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