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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银行金融休系
2003-11-01 09:37
  
一、市场结构及趋势
为促进国内和国外的投资,越南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实施“革新”政策以来,逐渐形成并发展了它的银行金融管理体系。1990 年越南对银行业系统进行重组,将商业银行和国家银行 (中央银行)分开,同时为私营部门进入银行业铺路。现在,有更多的业者参与银行业和财政金融领域的经营活动,为企业的融资活动提供更多的服务。
虽然为因应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进行了一些改革,但越南的银行和金融业仍在严格的管制中。
二、国内银行业
越南主要有四类信用组织:商业银行,政策银行,合作信用社和财政公司。四大国有商业的银行为:外贸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投资发展银行,另有40个国内股份制银行。4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支配地位,它们占借贷市场的 74%(主要向国有企业)。34家合资或股份银行占15%(主要向私营企业). 合作银行和信用基金仅占很小的份额。
现在还没有一家合资或股份银行在越证券市场上市。越南证券市场仍处于初始阶段,目前只在胡志明市设有一家证券交易中心,只有17家上市公司。
三、外资银行业
为保护国内企业,越南银行金融业仍未对外资开放。1995年以前,越南不允许成立外资股份银行,之后,越南才开始同意成立外资股份银行。目前,由英国龙资金企业经营的越南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已持有3家合资银行的股份;由泰国Finansa企业经营的越南前锋基金,也向2家合资银行出售它的股份。Connaught投资者和 LG只持有亚洲商业银行(ACB)的股份。由于受限制,目前,外国股东所持的合资银行的股份均未超过 10%。
目前,越南有4家合资 (JV) 银行,30家外国银行分行和53个外国银行代表处。由于受市场规模小的限制,基本上是小规模经营,且由于私营企业的偿付能力小,因此,大部分借贷是面向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
目前只有2家外资财政租赁公司,还没有一家外资融资公司或有价证券公司。已有11家外资保险公司。
根据2001年12月10日生效的美-越贸易协定规定,美国银行可以在越南成立分行,或与越南银行成立合资银行,或成立独资财政租赁公司或与其合资的财政租赁公司。在协定生效后最初三年内,除银行和租赁公司外,美国公司可通过与越南的合资公司提供财政服务;在最初九年内,在合资银行里的美国股份必须在30%-49%之间。九年后,将允许美国成立独资银行。成立分行法定资金最少为1500万美元,但对于美-越合资银行或美国银行支行的法定资金为1000万美元。成立独资或合资财政租赁子公司要求母公司连续三年赢利和500万美元法定资金。8-10 年内,越南逐步对美国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允许接受越南客户的越南盾存款。8年内允许美资融资公司发行信用卡。
四、主管部门及其职权
越南国家银行实际上是一个政府机构,履行国家对货币和银行经营活动的行政管理职能。除了作为中央银行外,越南国家银行还有颁布有关货币和银行经营活动方面的法规,签发或撤销信用机构的营业执照,解散、兼并信用机构,检查、监控信用机构的经营活动,并处罚违规的信用机构。
越南财政部是政府部门,履行国家对保险业的行政管理,颁布有关保险业的法规,签发或撤销保险活动的经营许可证,检查、监控保险活动,处理违规操作者。财政部还管理信用机构的财政,并参与越南财政系统的规划和政策的制定。
越南国家证券委员会是一个政府机构,履行国家对证券市场的行政管理,包括签发证券公司上市许可证,证券交易与服务,监管证券公司的经营活动,处理违规经营的证券公司。
五、财政组织和主要法规
每一类财政组织-信用组织,保险业和证券业均有独立的法律规定,其中,对外国投资的财政组织均作了明确规定。
(一)信用机构
1997年12月21日越南国家银行颁布的信用机构法对信用机构作了规定。信用机构包括银行的和非银行业的信用机构,例如,融资公司和财政租赁公司(允许提供若干银行服务,但不允许吸收私人存款或提供支付服务)。非信用机构可凭越南国家银行签发的许可证提供有限的银行业服务。
越南国家银行2001年12月31日1627号决定,放松了银行借贷的限制,银行可自己决定借贷(包括形式,目的,条款,保险,利率,贷款延期)的主要条件。
外资银行分行经营期限可达20年,合资银行 (外资最多占50%的商业银行)可达30年。外资独资或合资(外资最少占30%股分)的租赁公司经营期限可达50年。
外资银行分行和合资银行受越南为保护国内银行而制定的各种限制,如不可能接受越南客户的外币存款。自2001年11月起,合资银行可接受越南个人的外币存放,但不能超过法定资金的50%,也不能超过中央银行规定的利率上限。吸收的越南盾存款不得超过法定资金的50%。越南没有银行业内越南盾市场,银行业内外汇市场于1999年建立。
(二)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股票经纪人),保险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许可证由越南国家证券委员会签发。外商只允许成立合资的保险公司,且所占比率最大不超过30%法定资金。 为了经营保险业务,信用机构必须设立独立的保险公司。至今尚未有关于外国信用机构成立证券公司的立法规定。
(三)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和经纪人经营许可证由越南财政部签发。为经营保险业务,信用机构必须成立独立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或合资(外资比率最少不低于法定资金的30%)的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人经营年限可达50年。经营保险业务的类型(人寿和/或非人寿)均在他们的营业许可证里明确规定,并且禁止他们向国有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允许成立外国金融机构的代表处,但禁止从事经营活动。
(四)申办手续
对于外国的信用机构,一个标准格式的申请书和相关文件(包括活动章程,3年的经营计划,出资比率和财政状况)一式两份,分别用越南语和英语书写,呈报越南国家银行, 经营证券的呈报越南国家证券委员会,经营保险业务的则呈报越南财政部。根据规定,受理申请的期限为:信用机构和证券公司为90天,保险公司为60天。需交纳许可证申请费。如不批准,则以书面形式通告申请者不被批准的原因。如批准,在领取许可证后,正式运营前,获许可经营者要在有关部门进行登记而且在中央和地方性的报纸公布许可证及经营内容。
如果信用机构是以现金作为投资,则在正式运营30前,需将资金存入国家银行无利息的冻结账户,同时要向国家银行提供资金合法所有权的有关证据。
信用机构吸收越南盾自然人存款必须获得越南存款保险公司(VDI)的存款保险,在正式营业前30天,需在越南存款保险公司进行登记。
下列情况,金融机构将被取消营业执照:在获得经营许可证后12个月未正式运行;破产;违反许可证的条款或必需的运行条件;外国银行总行(对于外国银行分行)的破产或解体;外国母公司(对于外资保险业务)许可证被取消;证券公司从事短售,内部交易,和其他禁止行为。经营许可证的取消必须及时在大众传媒上进行公布报道。
(五)在线金融服务/电子银行
在线财政服务和电子银行业务仍处于初始阶段。越南国有的外贸银行是越南发展互联网银行业务平台的唯一银行。1990年代中期,越南开始认可电子转账。现在电子支付命令和电子签字被认为与可读的计算机资料命令和签字的所有的法律手续是一样有效的。
提供电子支付服务者必须确保数据在处理、传输和保存期间的机密和正确。如有必需(非法律要求),在付款完成后,可以要求将电子支付命令打印并经服务提供者认可定。
电子商务也已正式开通。
(六)银行监督
越国家银行对外国银行支行和合资银行实行严格监督,以前要求他们按月报告每个客户的交易转账情况,现在则检查他们的定期统计数据和经营报告。
在越外资银行需在每财政年度结束后90天内将年度财政审计报告交越国家银行,同时,需在财政年度结束后180天内将外资银行总行的年度财政报告呈交越南国家银行。外资银行必需实行越国内的会计制度,如要实行国外的会计制度则必需获得越南国家银行的审批。如认为有必要,越南国家银行可检查银行经营状况,并采取措施防止或处理任何违规的银行金融活动,主要处罚方式包括行政处罚(警告、罚款、取消经营许可证),犯罪起诉及赔偿损失。
如果银行参与存款保险,则越国家银行需向越南存款保险公司(VDI)通报其检查结果,同时外资银行还需向VDI呈报年度财政报告。VDI有权对存款保险机构进行检查。
由于外国银行代表处不允许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只需每半年呈报一份活动报告。
(七)银行无力支付
如某银行面临无力支付的危机,必需尽快向越国家银行报告,根据法律规定,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还需向VDI报告,以便VDI采取补救措施。如某银行虽面临无力支付的危机,但还没达到应实施特别监控的条件,且认为该银行的经营活动对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和政治经济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则VDI可提供必要支持(包括为投保的存款的兑付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如果存款保险额度不足90天的支付费用,VDI可终止保险,并请求越国家银行禁止其使用个人存款。
任何银行被认为面临无力支付危机或累计损失超过其法定资金和储备金的50%时,必需置于越国家银行的特别监控之下。特别监控委员会具有很大权力,他可暂时中止某些领域的经营活动以及暂停高级经理的管理权,但高级经理仍需对银行的经营活动和保值财产负责。
如某银行无力支付将进行破产。但至今还没有哪家银行宣布破产。
(八)资金要求和银行秘密
越南规定信用机构最少的法定资金(外国银行分行:1500万美元;合资银行:1000万美元;外国的非银行业信用机构:500万美元)。变更法定资金需向越国家银行报告。 每年需向“法定资金补充基金”交纳5%的税后利润(但最多不超过法定资金)。
越南国家银行1999年8月25日297号决定规定,最小的自有资金比为8%,最小的流动比为1,中长期贷款的最大比率为短期基金的25%。某一信用机构对某一客户的贷款总量(或担保额)不能超过该信用机构资产总值的15%,特殊情况除外。某一客户的贷款总量如达到或超过资产总值的5%,需告知越南国家银行。(所谓资产,是指包括法定资金和补充资金;对于外国银行分行,是指外国总行的资产)。
2000年11月21日政府第70号法令和国家银行2001年4月4日2号条例对银行业的机密做出了规定。禁止银行将客户的存款或资产等有关资料泄漏给第三者,除客户本身同意的,或国家职能部门要求,或为支持他们的内部活动所需要的之外。违反保密规定的将被警告,罚款或刑事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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