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对进口商品实行按合同价格计征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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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06-22 16:22 |
为早日加入WTO,越根据GATT第七条协定原则对进口商品按照合同价格计征进口关税(以下称“按合同价计税”),并逐步废除原先执行的海关定价制度。目前进展情况如下:
2002年6月6日,越政府颁布60/2002/NĐ-CP号议定书,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按合同价计税;2003年12月8日,越财政部出台上述文件的实施细则,并陆续通报了享受此待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截止目前,共有47个国家和地区对越出口商品可享受按合同价计征关税的做法,主要包括东盟、美国、新西兰、台湾、香港、蒙古、挪威、乌克兰、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希腊、芬兰、爱尔兰、卢森堡、德国、西班牙、葡萄牙、瑞典、英国、意大利、波兰、捷克、爱沙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澳大利亚等。
我已按越方提议向其书面确认中方对从越进口商品按照WTO有关规定计征关税,预计越方也将对从中国进口商品适用同样待遇。(完)
驻越南使馆经商处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