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颁布边贸互市点进出口贸易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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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6-11 10:00 文章来源:驻越南使馆经商处 |
|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新闻 |
综合越南报纸近日报道,越南工贸部日前下发第13号通知(13/2009/TT-BCT),对通过边贸互市点及边境通道开展进出口贸易作出新规定。
根据新规定,对于配备有海关、边防、检疫等国家管理职能部门和技术设备的边贸互市点及边境通道,允许开展农产品、饲料加工原料、金属和废旧金属等现行规定允许商品的进出口贸易。如通过上述地点进出口香烟原料、化工原料、烟煤、焦煤、各类化肥等商品,须持有工贸部的批准文件并经当地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批准。
对于有关管理职能部门设置不全的边贸互市点和边境通道,按现行规定只允许边境居民进行商品买卖和互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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