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对外国人入出境预防“非典”措施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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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5-15 11:56 |
5月12日,越南外交部向驻越外交机构和国际组织通报,为预防“非典”传入越南,越卫生部对从航空、陆路、水路和铁路入出境越南的外国人要求和劝告如下:
一、对从“非典”疫区入境越南的外国人,入境时须按照越南卫生部的规定提供健康证明和填写卫生检疫申报表,并向在越期间居住地所属的卫生部门通报住址和电话,以便卫生部门在10日内就地跟踪其健康状况。外国人在越口岸须接受卫生检查,如发现有“非典”症状如发烧、咳嗽、呼吸困难等,将被隔离和接受越卫生部门的监察、治疗。此类人在越期间应避免接触社会,必须接触时应带口罩以免传染。
二、对从非“非典”疫区入境越南的外国人,入境时须按照越卫生部的规定填写卫生检疫申报表和在口岸接受卫生抽查,如发现有“非典”症状如发烧、咳嗽、呼吸困难等中的任何一项,将被隔离和接受越卫生部门的监察、治疗。
三、外国人在越暂住期间如发现有“非典”症状的任何一项,须立即报告当地卫生预防中心,以便对其进行医学监察。越卫生部规定的“非典”诊断和治疗单位如下:
1、热带病临床医学院(National for Clinical Research in Tropical Medicine,Bach Mai Hospital),
地址:河内市解放路1号。电话:04-8697088。传真:04-5763491。
2、顺化中央医院(Hue Central hospital),
地址:顺化市黎利路16号,电话:054-822325,822326, 传真:054-823324。
3、胡志明热带病医院(Ttropical medicine Hospital,Ho Chi Minh City),
地址:胡志明市第5郡第一坊咸子街190号。电话:08-9235804,9238704, 传真:08-9238904。
四、从越南出境的外国人可根据本人要求到越医院进行体检,开具健康证明,但出境时必须接受快速测量体温,如高烧38摄氏度以上则不得出境并强制健康检查和医疗观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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