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新闻报》(英文版)8月20日报道:近日,越南政府颁布75/2014/ND-CP号政府令(以下简称“本令”),对在越境内为外国组织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外国人”)工作的越南籍本地员工的招聘与管理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越南员工指18岁以上越南公民,具备工作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外国组织须为合法在越经营的机构和组织。包括:
1. 外交与领事使团、联合国及其下属国际组织代表处、区域与次区域组织;
2. 外国新闻、媒体机构及广播、电视组织代表处;
3. 国际组织、政府间组织和外国政府组织;
4. 持有注册营业执照的外国非政府组织;
5. 非营利性外国经济、商务、金融、银行、保险、科技、文化、教育、卫生和法律咨询机构代表处。
(三)外国自然人指在上述机构和组织工作的或获准居住在越南的个人。
(四)与为外国人工作的越南籍员工的招聘和管理有关的越南本国机构和组织。
二、员工招聘
(一)计划招聘越南籍员工的外国人应事先向授权管理为外国人工作的越南籍员工招聘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提出书面请求。请求中应列明工作岗位、招聘数量、教育、职业及外语要求、招聘时限、雇佣期间员工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终止条款及重新招聘条件等内容。
(二)授权机构负责自收到外国人书面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其遴选、介绍越南籍员工。
(三)如在招聘时限到期时,授权机构未能遴选、介绍越南籍员工,外国人可直接进行招聘。
(四)外国人应自签订雇佣合同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告授权机构并随附合同复印件。
三、越南员工责任
(一)遵守越南劳动法。
(二)全面遵守雇佣合同。
(三)全面遵守介绍入职的授权机构的规定。
四、外国人责任
(一)遵守越南劳动法。
(二)全面遵守招聘需求所列信息和雇佣合同。
(三)向授权机构提供半年度、年度及应要求的招聘和雇佣报告。
五、授权机构责任
(一)接收越南员工的申请材料和外国人的书面请求。
(二)遴选、介绍和管理为外国人工作的越南员工。
(三)培训并提高越南员工的资质以满足外国人的工作要求。
(四)按如下规定提供半年度、年度及应要求的招聘和管理为外国人工作的越南员工的报告:
1. 外交部指定或授权招聘、管理越南员工的组织向外交部报告。
2. 劳动、荣军与社会保障部下属的就业服务中心向中心所在省份的劳动、荣军与社会保障厅报告。
3. 省人民委员会下属的就业服务中心向省劳动、荣军与社会保障厅报告。
(五)完成法律规定的其他任务。
六、劳动、荣军与社会保障部职责
(一)负责全国范围内为外国人工作的越南员工的招聘和管理工作。
(二)指导、监督和检查本令执行情况。
(三)向政府总理提供年度或应要求的总体报告。
七、生效
本令自2014年9月15日起施行。
(撰稿人:王金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