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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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海关法

国会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编号:54/2014/QH13                               独立-自由-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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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内,20140623

 

越南海关法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国会颁布海关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法规定对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在海关领土范围内的货物进出口、过境,运输工具出入境、过境以及对海关组织和活动进行国家管理的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

  1. 从事货物出口、进口、过境,运输工具出入境、过境的组织或个人;
  2. 对出口、进口、过境的货物与出境、入境及过境的运输工具有责任和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3. 海关机关及海关公务人员。
  4. 配合海关实施国家管理的其它国家机构。

第三条:海关政策

  1. 越南国家为在越南领土上的进出口、出入境、过境等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2. 建立透明、强大、专业、现代化的越南海关,且海关活动明确、有效和高效。

第四条:词语解释

本法中下列用语解释如下:

  1. 转口岸:是指正在接受海关检查的货物和运输工具从一个办理海关手续的地点、转移至另一个办理海关手续的地点。
  2. 转载:指把出口货物从内地或已入境运输工具上运至境外运输工具上或从内地运输工具、入境运输工具运到口岸的仓库,然后搬到其它用于出口的运输工具。
  3. 国家一站式机制:指允许报关人员通过一个综合信息平台,发送有关电子信息和证件以办理海关手续或办理货物进出口过程设计的其他国家管理部分的手续。国家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允许货物的进出口及过境;海关机关决定在综合通讯平台上的货物通关、放行。
  4. 货物收存地点:指把同一集装箱内的不同货物进行收集、拆分等行为的仓库和地点。
  5. 海关监察:指海关为了保障进出口、过境货物、运输工具的原状及其在海关管理下存留、装卸、运输等活动中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
  6. 货物:包括符合越南进出口货物清单名称及编码并被允许进出口、过境或滞留海关的所有物品。
  7. 出入境人员的行李:指出入境人员的生活用品或必需品,包括随身携带的行李以及提前到达或随后随后到达的托运行李。
  8. 海关档案:指本法所规定的报关单及规定提交海关机构的有关文件。
  9. 保税仓库:指货物所有人存放已通关但未纳税的货物、资料的仓库。

10.关外仓库:指存放已办理海关手续并滞留等待出口的货物;从国外运来等待转第三国家或按法律规定进口到越南的货物仓库。

11.海关监察:指海关机关为预防和打击走私、边境非法货物运输以及其它违反海关法的行为而进行的巡逻、检查、确认或其它强制措施。

12.海关检查:是指海关机关对通关手续和相关单据的检查;对实际货物及运输工具的检查。

13.海关领土:指海关法适用的越南社会共和国的领域、经济特区及陆地等地方。

14.报关人:指货物或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驾驶员;海关办理手续代理或运输所有人、运输工具所有人委托办理海关手续的委托人。

15.海关封条:指海关人员采用有关技术工具和标号用于识别并保证货物的完整。

16.货物分类:指根据货物特点、成分、构造、物理力学、功能、包装规格及其它属性,根据越南进出口货物清单确认货物相应的名称及编号。

17.运输工具:指通过地路、铁路、航空、海路、河流进行出入境、过境的运输工具。

18.风险管理:指海关机关采取各类措施和强制手段在确定、评估风险程度后,做出的合理布置并安排对应人力的进行的有效检查、监察及协助。

19.风险:指货物在进出口、过境中以及运输工具在出入境、过境过程中不遵守海关法律规定的风险。

20.转移财产:指不再在越南或国外居住的个人、组织或家庭需随身带走的生活及工作用具。

21.通关:指货物进出口或放置于其他海关业务管理制度之下须完成的海关手续。

22.海关信息:指进出口、出入境、过境等活动有关的通讯及数据;参与进出口、出入境、过境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的通讯以及有关海关活动的其它信息。

23.海关手续:指报关人及海关公务人员根据本法对货物、运输工具的按规定所需办理的有关事项。

24.海关定价:指为进行海关税务计算和统计而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的定价。

25.运输工具上的用品:指运输工具上使用的一切用品;运输工具运行所需的原料和燃料;运输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和旅客生活所需要的粮食、物品及其它直接服务运输工具上工作人员的生活用品。

26.编号、产地及海关价值提前确认:指海关机关在办理海关手续之前进行对货物编号、产地及定价进行确认。

第五条:海关国际公约、习惯及国际惯例的应用

  1. 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的国际条约有与本法规定不同的情况下,则应用国际公约的规定。
  2. 对本法或越南国家其它法律文件未提及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的国际公条约的有关内容,如果海关习惯及国际惯例不违反越南法律的基本原则,则应用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

第六条:关于海关的国际合作活动

  1. 国际合作活动包括:
  2. 就海关问题进行的国际条约和协议的谈判、签署及组织。
  3. 与其他各国海关、有关国际组织进行信息开发、交换和业务合作。
  4. 派越南海关公务人员出国或接受国外海关公务人员来越,以落实符合海关法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成员的国际条约和协议。
  5. 在世界海关组织、各其他海关有关国际组织、各国及领土地区执行越南国家的权利、义务及利益。
  6. 越南海关有责任依法实施本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有关活动。

第七条:海关活动范围

1.海关活动范围包括:

a. 陆路口岸、国际联运火车站、国际民用航空港;有进出口、出入境、过境等活动的内地河港、海港;留置海关监察的货物地点、出口加工区、海关优惠区;办理海关手续的地点、关外仓库、保税仓库、国际邮局及通关后进行检查的报关人驻地;海关领土上进出口货物的检查地点。

b. 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总理决定可以进出口、过境的货物以及出入境、过境的运输工具之地。

2.在海关活动地点,海关机关负责对货物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检测及监察,处置违反越南海关法及越南主义社会共和国作为成员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行为。

3.政府对海关活动范围进行具体规定。

第八条:海关管理现代化

1.国家优先投资发展现代、先进技术的设备、工具以保证海关管理的效果;鼓励所有组织、个人参与发展工艺及先进的技术工具以保证应用现代的海关管理方法。进行进出口活动的组织、个人有责任参加建立健全、实施电子交易及电子海关手续。

2.电子数据交流的技术标准系统及电子凭证的法律价值在办理电子海关手续过程中必须遵守电子交易法律的规定。

第九条:配合执行海关相关法律

1. 海关机关有责任与国家机关、有关组织及人民武装单位密切配合,执行海关有关法律。

2. 国家机关、有关组织及人民武装单位在自己的任务、权限范围内有责任配合海关机关,为海关机关完成任务创造条件。

第十条:海关领域禁止行为

1. 对海关公务人员:

a. 在办理海关手续中阻碍和为难报关人。

b. 庇护、勾结走私、边境非法货物运输、欺诈贸易及骗税。

c. 受贿、挪用、骗取滞留货物或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其它违法活动。

d. 违反海关法的其它行为。

2. 对有权利和义务从事货物进出口、过境及运输工具出入境、过境等活动的报关人、组织及个人:

a.在办理海关手续中存在欺诈行为。

b.走私、边境非法货物运输。

c.欺诈贸易及骗税。

d.行贿或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其它违法行为。

e阻碍执行任务的海关公务人员。

f.非法登入、扰乱、破坏海关信息平台系统。

g.违反海关法的其它行为。

第十一条:监察执行海关法律

1. 国会、各级人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能、任务及权限范围内监察海关法的执行。

2. 越南祖国阵线及其各成员组织动员人民严格执行海关法,根据法律规定监察海关法的执行。

3. 海关机关、海关公务人员在执行自己的任务及权限范围内必要遵守法律规定,依靠人民,接受人民的监察。(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