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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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关于一些指导收取土地使用金规定意见的通知(2014年5月15日45/2014/NĐ-CP号议定)


 

    根据20131129日《土地法》;

    根据20021216日《国家预算法》;

    根据20061129日《税收管理法》、20121120日《税收管理修改补充法》;

    根据2012620日《价格法》;

    根据2014515日《政府关于收取土地使用规定的215/2014/NĐ-CP号议定》;

    根据20131223日《政府关于财政部组织结构和职能、任务、权限规定的215/2013/NĐ-CP号议定》;

    按照公共财产管理局局长的提议,财政部部长颁布《关于政府收取土地使用规定的一些指导意见的通知》201451545/2014/NĐ-CP号议定);

 

第一章

总体规定

 

    第一条  调整范围

    本通知用于指导确认程序、手续确认、收缴土地使用;免除、减少土地使用;记录、清算土地使用欠款;指导处理2014515日《政府关于收取土地使用规定的45/2014/NĐ-CP号议定》一些具体内容(以下简称“45/2014/NĐ-CP号议定”)。

    第二条  实施对象

    1获得国家移交已收取土地使用、允许变更土地用途确认需按照《土地法》和《45/2014/NĐ-CP号议定》缴纳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场合的土地的经济组织、外资企业、家庭、个人、定居海外的越南人(以下简称为“经济组织、家庭、个人”)。

    2、其他相关单位、组织、个人。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一目

确定和收缴土地使用

 

    第三条  在国家移交已收取使用土地之时确定土地使用

    在国家移交已收取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确认工作,按照45/2014/NĐ-CP号议定第四条规定实施。该条规定的部分内容具体指导如下:

    1、经济组织、家庭、个人在获得国家移交不通过竞价形式收取土地使用的土地时,则应缴土地使用金等于(=按照决定移交时土地用途计算土地使用价格乘以(x)应缴土地使用土地面积进行确定:

    1)关于计算土地使用的土地价格

    A、对于各直辖市,在国家移交的且价值300亿盾以上(按照公布土地价格计算)某片或某区土地的场合;对于山区高原省份,价值100亿盾以上的场合;对于其他各省份,价值200亿盾以上的场合,计算收取土地使用金的地价具体由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省级人民委员会”)按照政府土地价格议定规定的直接对照、折除、收入、剩余等方法确定。

    B、对于各直辖市,国家移交的且价值300亿盾以下(按照公布土地价格计算)某片或某区土地的场合;对于山区高原省份,价值100亿盾以下土地的场合;对于其他各省份,价值200亿盾以下的场合,收取土地使用的地价通过省级人民委员会公布的地价乘以地价调整系数进行确定。

    2)计算收取土地使用金的面积为写在移交土地决定中的已收取使用费土地的面积

    2、用于收取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价格调整系数由财政厅按照与逐个区域、路线、位置相应的、符合市场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的土地用途进行确定,每年在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意见后报省级人民委员会颁布。

    对于位于同一区域、路线的部分实施项目土地的土地利用系数(建筑密度、工程高度)与该区域、路线平均水平不相同的场合,则由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土地价格调整系数高于或低于总体平均水平以计算收取土地使用金,并在地方土地价格调整系数颁布决定中具体规定。

    第四条  在国家允许经济组织变更土地用途时土地使用金的确定

变更土地用途时,经济组织应按照45/2014/NĐ-CP号议定第五条第1条款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金。该条款部分内容具体指导如下:

1、对于从国家出租、移交已收取土地使用金农业用地、非住宅类非农业用地向用于建设销售的住宅租售结合投资项目的住宅用的场合,则应缴纳以下土地使用金

    1对于租用国家一次性付清整个租期所有租金的场合,在变更土地用途时且从租地变为移交土地时应缴金额等于(=)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款规定确定的变更土地用途后该类土地的土地使用金差额减去(-)国家职能部门批准变更土地用途时剩余租用年限的一次性土地租金。

    在本点规定的剩余租用期限一次性土地租金根据以下公式进行确定:

    剩余租用年限一次性土地租金=(整个租期一次性土地租金/总租用土地期限)x剩余土地租用年限

    (2)对于获得国家移交已收取土地使用金土地和已按照法律规定在2014年7月1日之前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场合,在获得国家批准变更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时,则经济组织应缴费用金额等于(=)按本通知第三条第1款规定确定的变更土地用途后该类土地的土地使用金之间的差额减去(-)在得到国家职能部门批准变更剩余租用期限土地用途之前该类土地价格计算得出的土地使用金

    本点规定的在剩余使用时间之前变更土地用途变更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金金额按以下公式确定:在剩余使用土地时间结束之前变更土地用途类土地使用金=(收取使用费土地使用期限的土地价格计算的土地使用金/收取土地使用金使用土地总期限)x剩余土地使用年数

    (3)在本款第(1)点规定的一次性缴纳剩余租地时间土地使用金金额和本款第(2)点规定的在变更剩余土地使用时间土地用途时该类土地使用金按照国家职能部门批准变更土地用途时土地价格进行确定。具体如下:

    A、如果按照变更用途后该类土地用途计算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价格属于按照土地价格调整系数确定的场合,则计算一次性付清土地租金土地剩余租用时间的土地价格或计算变更用途之前类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价格也为按照得到国家批准变更土地用途时土地价格调整系数方法确定。

    B、如果按照变更用途后该类土地用途计算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价格属于按照土地价格调整系数的场合,则计算一次性付清土地租金土地剩余土地租用时间的土地价格或计算变更用途之前类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价格也为按照得到国家批准变更土地用途时土地价格调整系数方法进行确定。

    明确按照土地价格调整系数方法确定计算土地使用金土地价格的场合或其他定价方法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款规定实施。

    2、对于经济组织受让家庭、个人在农业用地期限内合法转让农业用地使用权的场合;期限内(之前使用人已完成土地使用金的财务义务)移交的农业用地、非农业用地,以实施外售或租售结合的住宅投资项目或建设义庄、义地基础设施项目的场合,则应缴土地使用金确定如下:

    (1)对于使用土地价格调整系数方法来确定变更土地用途时的土地使用金的场合:

    A、根据家庭档案、公布的土地价格和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土地价格调整系数,经济组织已支付的、由财政机关确定的用于接收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金额,在接收完备上述相关信息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按照在决定变更用途时项目的变更用途后该类土地来确定土地使用金金额和应缴土地使用金金额在减去(-)经济组织接收土地使用权转让费金额。

    B、经济组织为受让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按国家职能部门批准变更土地用途时有关规定根据以下公式进行确定:

    --对于受让来自国家移交的有期限的农业用地、非农业用地且使用者已缴纳土地使用金

    经济组织为受让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金额=变更用途土地的面积x(在土地价格公开榜上规定的、与使用期限相应的、变更用途之前类土地的 x土地价格调整系数x剩余土地使用年数)/受让土地使用年限

    其中:变更用途土地的面积是前土地使用者已完成使用土地的财政义务的面积。

    --对于受让土地为家庭、个人转让的使用期限内的农业用地:

    经济组织为受让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金额=变更用途土地的面积x土地价格榜规定的变更用途前该类土地的价格x土地价格调整系数

    根据关于项目征地拆迁、赔偿金额的信息,与由权限的各级人民委员会收回国家土地相应场合或负责征地拆迁、赔偿的部门转至的金额;按照上述公式确定的、经济组织为受让土地使用权的费用金额,财政部门按照45/2014/NĐ-CP号议定第五条第1款D点规定的原则进行确定经济组织得到从应缴土地使用金扣除的具体费用金额并转交给税务部门执行。

    为自然资源环境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之间流转确定土地使用金财政义务档案的规程和手续按照财政部与自然资源环境部会签的指导通知实施。(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