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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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越南金融机构风险提示

  2012年11月,中方某金融机构(下称“中方银行”)反映了一起越南工商股份商业银行无理拒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的案例。现将该案例简介如下,谨提醒各对越贸易中资企业及办理对越贸易结算服务的中资银行注意防范资金风险。

  一、业务背景

  越南工商股份商业银行(VIETNAM JOINT STOCK COMMERCIAL BANK FORINDUSTRY AND TRADE,下称开证行)于2011年9月开出一笔金额为USD8,458,566.00的自由议付信用证,进口造纸设备,条款规定分A、B、C三期支付,受益人为中方某公司。

  A期款项为设备款,共交单8次,开证行均已承兑在装运日后6个月支付。应受益人申请,中方银行对已承兑未到期款项办理了福费廷,并随后转卖另一银行,转卖事项均已告知开证行。

  二、开证行申请法院止付令

  2012年10月31日,中方银行收到开证行电报,得知上述信用证项下全部未付余额349.6万美元(即A期项下最后两单开证行已承兑款项及B、C两期设备正常运转和质量保证尾款)已被越南法院止付。从法院止付令看到,不同寻常的是法院止付令的申请人是开证行自己。中方银行与福费廷买入行以信用证项下议付行身份和承兑汇票善意持票人身份向开证行据理交涉、主张权利,要求支付已承兑款项2,000,993.84美元,但开证行始终以止付令为挡箭牌,消极应付,不采取措施撤销止付令。

  与此同时,开证申请人为了继续推进项目进展,获得了法院对止付令的修改决定,解除了对已交付货物的两笔开证行承兑款项的止付。中方银行得知此信息后致电开证行请其确认此事并履行付款责任,然而,开证行并未立即回复,而是在收到中方银行电报8天后才回复,告知该行又收到了法院就前述止付令的第二份修改决定,法院再一次冻结了其原已承兑的款项,因而无法履行付款责任。截止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交涉中。

  三、风险提示

  鉴于越南工商股份商业银行无视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和善意持票人的合法地位,一再以申请法院止付令的方式无理拒付已承兑款项,驻越南使馆经商处提醒各对越贸易往来中资企业和银行高度关注越南工商股份商业银行的风险,以免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