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多年从事红木加工的中国商人在偶然机会下认识一名熟悉中文的越南商人。双方经过简单协商即一致同意在越南进行合伙投资经营红木加工厂,中方提供技术设备并负责销售,越方提供资金并负责原料购买。由于对市场盲目乐观,该中国商人在与越方合作伙伴签署合同时,不仅没有明确对方的责任义务,而且还在合同里写上不管盈利与否,自己每月都需支付越方合伙人一定比例现金作为越方出资收益的条款。由于当时中国红木市场需求下降,双方合伙投资经营的红木加工厂所生产的商品滞销。同时,中方商人语言不通,日常经营完全受制于越方合作伙伴,双方矛盾日趋尖锐。在经营难以为继的情况下,中方商人提出终止合伙,把设备带回中国。越方商人要求中方合作伙伴在按合同支付每月出资收益之后才能把设备带回。双方合作陷入僵局,经协调无解,中方商人只能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求助,从而在该案件中肯定处于被动地位。从该案例来看,自然人在越投资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合伙前一定要充分分析市场的前景、风险。
二、合伙前一定要全面考察合作伙伴的实力、信誉。
三、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应事先了解和熟悉当地法规和语言。在自身不懂语言的情况下,一定要聘用可靠的中文翻译。
(撰稿人:梁泽)
驻越南使馆经商处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